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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组织干部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8-03-2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院学生组织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队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更好地落实学生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结合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和宁夏大学团委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院团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学生干部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在院团委、院学生会、院校园文化媒体中心和院社团联合会以及班级中担任职务,履行管理职责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学院应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要在各方面做出表率,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任何学生干部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生干部任职,须具备下列条件: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和感召力;

 

()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注重体育锻炼,保持身心健康;

 

()热爱团学和班级学生工作,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奉献精神和开拓精神,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不计较个人得失,热心为同学服务;

 

()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注重在实践中锻炼提高自身素质,并注意改进工作方法;

 

()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院或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对所属学生组织或班级的工作有讨论、建议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学生组织任职;

 

()评优和就业时,在满足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学院根据实际表现,给予优先推荐;

 

()参加学院或学校组织的有关培训和学习;

 

()学院赋予学生干部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学习贯彻学院及党团组织的指示精神和相关规定;    

 

()团结广大同学,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活动,在维护集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和综合素质提升的第二课堂活动,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依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职,努力为学院发展和广大学生成长成才服务;

 

() 依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选用与培养

 

第八条 学生干部的选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聘用制,每届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学生干部原则上采取学生个人自荐、学生组织与班级推荐相结合,通过竞聘或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第十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应参加不少于一次的学生干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思想道德和工作能力提升等方面。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组织自我管理的原则,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可靠、本领过硬、作风扎实、要求严格的学生干部队伍。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应每学期进行一次,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评与互评相结合的方式,分别从德、能、勤、绩、学五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必须做到客观公平、实事求是,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能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自己,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老师,尊重同学。工作中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谦虚谨慎,注重礼仪,为人宽容厚道,做事公正、周全。能够时刻维护学院形象,维护所在学生组织和个人形象;

 

():工作中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提升自己的学习能力、执行力、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创新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管理能力和领导力,以能力树形象、求进步,谋求自身全面发展;

 

():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工作活动中不无故缺勤,不迟到、不早退,请假需履行请假手续。具有积极的工作态度和事业心,工作中一丝不苟,肯学肯钻、任劳任怨,出勤率高,积极做到手勤、腿勤、嘴勤、脑勤;

 

():在完成常规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参与所在学生组织的各项活动,全力配合其他各部门开展的各项工作。在各项工作、活动中表现突出,能够为所在组织的发展做出贡献;

 

():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协调好工作和学习时间的安排,学习刻苦,成绩优异。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院为中期考核合格的学生干部颁发聘书,对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只有受聘的学生干部方能在其档案材料中填写任职情况。

 

第十四条 上学期考核结果等次为良好及以上的学生干部方可参加“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评优评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应予免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纪律处分者;                  

 

()以职权谋取私利,经教育不改,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搞不团结,意气用事,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能力不足导致不能胜任者;

 

()学生干部考核为“不合格”者;

 

()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在任期内,学生干部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出现其它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辞职免职程序如下:
       (
)学生干部本人提出辞职报告,或所在学生组织提出免职提案。

 

()学生组织接收辞职报告或提出免职提案后,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做出留任观察或免职的决定,并报批(报备)院团委。

 

()学生组织对学生干部的免职案应予以公示,接受申诉,并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学生组织及班级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院团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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