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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7年我院因公出国(境)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21 点击数:

为做好我院2017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申报工作,请各位老师于11月25日前将2017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报送至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按照“精简、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围绕西部一流大学建设目标,学科建设发展及本单位实际工作需求,申报个人2017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2017年因公出国(境)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厅字〔2016〕28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13〕63号)、《宁夏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校发〔2016〕267号)等文件精神。

(二)申报出国(境)计划应详细说明出国(境)任务、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时间、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和经费来源等内容。

(三)申报因公出国(境)计划时,要严格落实任务和人员,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和照顾性出访。

(四)凡计划出国(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国际会议、国际履职、参加或举办展览、人员培训、境外研修等任务必须进行计划申报及经费预算申报。未经申报者,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将不予审批出国(境)任务。

(五)此出国(境)计划指出国或赴香港、澳门计划,不包含赴台湾计划。

三、申报程序

(一)请下载附件《因公出访计划申报表》和《经费预算申报表》,并按照表格要求认真填写。

(二)申报方式。学院将汇总全院出国(境)计划和经费预算,并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至对外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三)对外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汇总全校各单位出国(境)计划后,报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审核。

联系人:叶晨露

联系电话:509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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