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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夏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8-27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党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早宣传,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把优秀大学生、研究生、青年教师、高层次人才等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 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团组织生活、党建咨询、个别谈话和党章学习小组等形式向大学生宣传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启发青年大学生自觉提出入党申请。要通过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教师“一对一”联系、培养青年教师、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等形式积极引导广大教师向党组织靠拢。

对于进校前提交过入党申请书或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和教职工,党组织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转接有关材料,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七条 凡申请入党的学生和教职工,应向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符合党章规定基本条件的入党申请人,经党员推荐或基层团组织推优,党支部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党组织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第八条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填写培养考察记录;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全面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政治素质、专业学习态度、入党动机、群众观念、参加班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应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作一次写实性考察,督促培养联系人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学院党组织经过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的分析,及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审核

第十一条 共青团员是党的发展对象的后备力量,共青团员发展为党员一般要通过团组织的推荐。党组织应指导和帮助共青团开展“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工作。

“推优”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团支部召开团员会议,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表现情况,提出推荐意见,报学院团组织审核。

(二)经团组织认真考察和集体讨论,确定推荐名单。

(三)填写《团员入党推荐表》,报校团委进行审核。

教职工中的共青团员和年龄超过28岁的学生,可直接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和审核。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的培养教育、组织考察,在听取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表现突出者,经党支部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一般应将其列入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支部要逐个分析发展对象基本情况,提出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报上级党组织初审,初审后汇总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

(三)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各学院上报的年度计划发展对象进行汇总审核,根据党员发展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综合考虑发展对象的结构与成熟度,加以调控。

第十四条 各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以下简称“政审”)。政审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政审的内容一般包括:本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整治情况。

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档案;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发外调函等。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的情况,基层党组织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公示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和程序:

(一)公布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列为发展对象时间;公示的联系电话、接待方式和公示期限等。

(二)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针对在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做好记录,并指定专人调查核实。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可暂缓发展。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第十七条 党支部在办理发展对象入党手续前,要报学院党委进行预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组织材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通过公示并经党委组织部预审同意,由党支部为其履行入党手续。其内容包括: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学院党委直接审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进入预备期考察。

第二十条入党介绍人一般由负责培养的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在下发《入党志愿书》时,应向入党对象说明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关于填写《入党志愿书》的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培养考察材料及其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对符合党员条件、且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应保证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个别因故不能出席、但事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按有效票数统计在内。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向与会党员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意见。

(三)支委会要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的情况。

(四)与会党员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发表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希望和要求要表明自己的态度。

(五)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时,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由上级党组织审批(学院党委直接审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审批党员,应听取专人介绍入党对象的情况,做到集体研究,逐个讨论、表决。不能以传阅的方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和表决。

学院党委经学校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经授权的学院党委审批意见,应签署在《入党志愿书》中“党总支审查(审批)意见”栏,应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在“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加盖校党委授权学院分党委审批章。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授予学院党委发展党员审批权的含义:一是接受预备党员的审批权;二是授予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权。

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具有发展党员审批权的学院党委应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在审批预备党员前,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结果及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所在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或者被授予审批权的学院分党委对报批的预备党员,应在三个月内及时审批。经审批同意,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进行复议,再报党委审批,经复议并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预备期自支部大会复议并通过之日算起;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决议不再生效,所填《入党志愿书》即应作废。需要发展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申请入党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支委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学院党委直接审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应当适时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半年开展一次考察,并将考察结果记录在《预备党员考察表》中;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预备党员每季度应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情况,递交一份书面汇报。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主动递交《转正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本人在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存在的差距以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对于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对不符合党员条件需要继续考察教育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期限为半年至一年。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作出一次。通过延长期的考察,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满,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经逐级审核和党委批准,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须经支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学院党委直接审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后,与校党委组织部沟通形成共识后,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预备党员本人须向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书》;

(二)党支部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

(三)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四)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作出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

(五)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学院党委直接审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工作、学习和各项社会活动中发挥党员作用的情况;

(二)党小组或者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

(三)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与会党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决议。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延长预备期:

(一)入党时存在某种缺点,在预备期内没有明显转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二)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一些比较严重的缺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三)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四)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不能发挥党员作用的。

第三十五条 党委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意见,应坚持集体讨论、逐个表决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党委对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及时审批。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转正对象进行复议,并再次报党委审批。党委审批同意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其转正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超过三个月审批的,应从支部大会复议并通过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的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党组织,所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支部负责人应分别与被批准转正的党员本人谈话,进行勉励,提出要求。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或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原所在党组织应负责对其作出组织鉴定,并将组织鉴定随同入党材料一并转往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九条 正式党员毕业或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原所在党组织应对其加强党的组织观念和组织关系转接相关知识的教育,并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四十条 学院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重视从青年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校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二条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加强政策指导,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并根据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经常检查督促基层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抓好落实。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加强对有关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杜绝违反党章和各项制度规定吸收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应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四十四条 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和严重违反党章有关规定入党的,其预备党员资格不予承认。受理此类案例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学院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初审。

(二)经初审同意,由所在党支部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逐级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正式作出不予承认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

(三)有关处理决定抄送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宁夏大学党员发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起施行。原《中共宁夏大学委员会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宁夏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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