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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8-29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关于印发<宁夏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大校发〔2020〕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在分配名额时,学院对涉农专业、低年级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按秋季和春季两次进行发放。

第四条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8.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按资助覆盖面最大化原则,除家庭经济状况极特殊之外,原则上不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担任,成员中至少有两名学生代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评审的基本程序:

1.下发通知。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班级名额分配,按照各班人数、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指标按班级划分名额,并下发评选通知。

2.学生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助学金申请表交给各班班长,严格要求各班班长保护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隐私;

3.成立国家助学金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的人选坚持普遍性、代表性原则、回避原则。一是申请国助的学生不担任成员;二是成员里面不能全部是班团干部;三是不能全部是同一个性别;四是要求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向全班学生承诺在评定过程中坚持客观、公平、公正。

4.各班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召开民主评议会。民主评议小组评审会上评审小组成员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在校期间消费表现、申请材料中家庭经济困难描述、学生生源地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等各项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对于不太清楚的状况,及时地联系学生所在宿舍的宿舍长进行进一步了解。最终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班级分配的名额评选出助学金候选人。

5.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复核。各班民主评议小组将评选人选名单及申请表交给年级辅导员,年级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对各班民主评议情况进行审核。

6.学院最终评审。经过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形成最终的国家助学金候选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的日期,将确定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按教育部批准的获资助学生名单,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按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两次进行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院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的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学院党委进行调查与处理,若学院党委调查不清或当事人不满时,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计处、学生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各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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