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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8-29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关于印发<宁夏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大校发〔2020〕97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必须获得一等校级综合奖学金,其中学习绩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0%;同等条件下,学习绩点分高者优先。

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2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6.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担任,成员中至少有两名学生代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评审的基本程序:

1.下发通知。学院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额,下发通知。

2.自愿申请。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年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3.学院评审。各年级汇总后,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或以党政联席会议形式开展评审,并将初评名单在学院公示一周后,将确定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按教育部批准的获奖学生名单,学校接到款项后,由学生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对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院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的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学院党委进行调查与处理,若学院党委调查不清或当事人不满时,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计处、学生处进行调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1.学生本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其他项目奖学金的评选资格,视情况取消今后几年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校纪处分;

2.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各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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